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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器设备使用寿命有多少年?

一般15年,也可以根据业主要求设计更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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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没有强制性规定具体的使用年限,一般在设计时根据介质的性质、操作条件等,并结合业主意见,主要考虑增加腐蚀余量来提高设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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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寿命那说的都不清楚,像化肥厂的一些设备,用1年或者更短时间就漏了,你要说在图纸上写10年8年的,个人感觉不好,使用寿命为腐蚀速率乘以设备寿命,但是腐蚀速率谁知道?现在谁还搞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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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问题一直是我国的设计单位和设计者尽量避免涉及和回避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受技术条件、治理体制和人员观念等因素的制约,设计者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大都不愿或难以给出准确的预告值,从而导致压力容器超期服役现象的存在;其次,由于缺乏相关标准和法规条文对超期服役的压力容器进行必要的规定和限制,使得其使用和检验缺乏有效的依据,处理不好客观上会造成重大的安全隐患。但由于种种原因,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事实上,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应该由设计者在图样上标注,设计者在设计时应考虑到影响容器使用寿命的因素,主要有:

    ★材料的力学性能如高温蠕变和高温断裂对时间的依靠性;

    ★腐蚀裕量中包含的设计寿命因素;

    ★载荷如周期性载荷等的时间性;

    ★违规操作或恶劣环境等非正常因素。

    因此,正确的设计途径应是:设计者在确定容器设计使用寿命的基础上,充分地考虑以上四个因素的影响,合理地选择材料、确定腐蚀裕度、提出制造、检验和操作要求等等。

    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的第3.5.5.2款明确规定:“应根据预期的容器寿命和介质对金属材料的腐蚀速率确定腐蚀裕量”,也就是说腐蚀裕量等于年腐蚀速率乘以容器设计寿命,在腐蚀速率中不仅包括介质对材料的腐蚀,也包括介质流动时对容器材料的冲蚀和磨蚀。在标准中,由设计者确定的容器设计使用寿命是设计时确定腐蚀裕量的一个重要前提。无独有偶,新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第32条规定:“为防止压力容器超寿命运行引发安全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应在设计图样上注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也明确了设计单位在确定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寿命上的责任。应该指出,压力容器的设计寿命不一定等于实际使用寿命,它仅仅是设计者根据容器预期的使用条件而给出的估计,其作用是提醒使用者,当超过压力容器的设计寿命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如:经常测量厚度和缩短检验周期等。

    压力容器的设计寿命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涉及到材料选用、腐蚀基础数据、结构设计等一系列设计因素,能否准确地预计,反映了设计者的经验和水平。无论是按国际压力容器设计的惯例,还是为了提高设计的水平和权威性,都应在图纸上标注压力容器的设计使用寿命,这样做才能真正体现对用户和对设备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

设备是被动的,工艺是主动的,一般10年工艺技术会发展一次较大规模的改善。所以一般规定:反应器和塔器使用寿命为15年,其它设备为8年。C2=年腐蚀速率×年限。到了使用寿命后能否再用,应该进行全新的检查、定论,相当于重新设计。

没有使用寿命是不合理的。假如不写使用寿命,那就终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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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寿命那说的都不清楚,像化肥厂的一些设备,用1年或者更短时间就漏了,你要说在图纸上写10年8年的,个人感觉不好,使用寿命为腐蚀速率乘以设备寿命,但是腐蚀速率谁知道?现在谁还搞这个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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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还有几点想法:对设计工作者要想标注的设计使用寿命准确必须要考虑全面、要求设计必须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并且要编制具体的设计技术文件,我想这也是国内大的设计院及工程公司走向国际市场所必须具备的吧,还有个想法,假如真要严谨,应该向德国工程师学习,设计的东西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发一份函件给用户,告知用户  您的设备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寿命,如要超期服役继续使用需要。。。。,还要注明,我院已不在对此设备负任何设计责任。其实说这些,主要还是因为国内的各项制度还不是很完善,治理不规范,中国国情过于复杂,到头来还是要从保护自己、保护公司的角度着手。容规上写的  一般,我想也是设计留个活口,究竟现在好多设计院的年轻设计人水平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高,别把事情限定死了,个人认为:那个最小计算厚度一定要在图纸上标明,给检验定性留直观依据!对否,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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