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也查了很久,感觉国家在这方面的规定比较混乱.从设备、作业岗位、培训取证治理,到治理部门等一系列规定,都是很不明朗的,具体实施和操作起来时,暴露的问题很多,操作性不强。就作业分类这一项,就五花八门的,有的地方政府分为11类,有的12类,有的16类,有的9类,看得我头都晕了。非凡是有关培训方面,在国家安监总局第3号令中,说得也很模糊。规定是这样表述的:“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治理办法,另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