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补充规定
车辆治理补充规定
为了规范公司的的车辆治理,保证车辆能有效的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并且处于受控状态,特作规定如下:
1、车辆的治理由生产办负责,各部门用车需报请生产办。由生产办开具行车路单,按路单规定的路线和公里数行驶;如有非凡非凡情况需改变行车路线,须报请生产办同意;
2、建立健全司机考勤制度,由车辆调度负责;
3、做到一车一司机,司机之间不得互换车开,更不答应将车交其他人驾驭。司机有事请假该车必须由生产办指定的替班司机驾驭。违反本条者罚款200元,如有交通意外,司机承担全部责任;
4、车辆必须按规定的地点停放,生产办不定期检查。如有违反罚款100元;
5、司机应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工作,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生产办不定期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每项罚款100元:
(1) 未进行日常维护
(2) 日常维护工作做得不好而导致车辆不能正常出勤;
(3) 修车需提前报请生产办,出现因修车影响车辆的正常调度;
(4) 未及时对车辆进行二保;
6、原则上不答应跑私车,如有非凡情况,必须报请生产办同意,否则扣罚司机200元。私车途中出现任何问题,后果自负。
7、按出勤天數、行车路单和公司至车辆停放地点的公里数,生产办每月核对行车公里数,如和里程表相差100公里以上,司机必须说明原因,并接受处罚100元;
8、行车路单必须由车辆使用部门的签字认可,并由车辆使用部门对司机的服务态度进行打分;
9、每季度对司机进行一次评选,对出勤率高(占40%),服务态度好(占30%),车辆日常保养工作做得好(占30%)的司机奖励200元;
10、 关于车辆的其他治理规定继续有效,如条款和本规定有冲突时,以本规定为准;
11、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