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理解为那些以前认定为比照工伤,但在最新的法规中没有体现的事故吧。如:
1。在本单位的集体食堂就餐,造成食物中毒、病、死亡,而非本人责任的。
2。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临时在工作地点睡觉,遭到意外伤害事故而负伤或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3。职工参加本企业所组织(不包括车间一级的)各种体育活动比赛,老、卫、智测验,或代表企业参加上级的比赛时,负伤、致残或死亡的。
4。企业领导指派或组织职工参加各种展览,或政治活动,造成负伤、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
5。在执行任务中忽然发病,但没有条件离开工作岗位去进行治疗而造成死亡的。
6。职工因工外出到有流行病或地方病的地区工作、支援或下放,而染病致伤亡的。
不妥之处,望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