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知道对你有没有一点用消防应急灯具应用和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技术探讨) 一、当前消防应急灯具应用存在的问题。 1、选型不当。 有的单位将消防应急灯具与民用应急灯混为一谈,认为只要有应急灯就行,不了解国家消防规范对消防应急灯具的有关要求,而选用了未经国家消防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合格的、或无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 2、设置部位不当。 消防应急灯具的安装位置、间距、高度等在国家消防规范内都有要求,但在实际安装中,设计单位不按要求设计、使用单位不按要求安装等情况比比皆是,导致消防应急灯具的安装漏洞百出。 3、设置数量不足。 很多使用单位总是单方面地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安全投资,在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上也是如此,甚至有的单位在这方面还是空白,即使设置消防应急灯具的场所,数量上也难以得到保证。 4、维护保养不当。 笔者在检查中发现,应急照明设备的完好率总是不尽人意,经常可以看到使用单位私自断开应急照明设备的电源、或是灯具损坏不及时维修、或是缺乏必要的维护保养知识使得应急照明灯具得不到完善的保养而告损。 5、对新设备、新产品的推广难以实现。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单位配置的都是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即是内置蓄电池,外带电线或插座,有控制开关)的应急照明形式的灯具,由于其价格相对低廉、安装方便而得到普遍应用。但其维护保养困难、安全性差的缺点却一直不被设计和使用单位所重视,以至一些综合性能优于这类产品的新设备、新产品在国内未得以推广。 二、消防应急灯具存在问题的根源。 1、从法规保障上来说,对国家新标准及相关消防规范执行不严,相关法律和规范不健全。 虽然我国于1993年就发布实施行业标准GA54-93《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通用技术条件》,并于2000年1月3日发布新国家标准GB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但笔者在检查中发现,一方面: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只顾追求经济效益,擅自违规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灯具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从今年开始,全国的消防产品取消各省、自治区消防产品备案制度以后,消防产品市场没有了地域的限制,各国各地的消防产品层出不穷,但目前消防产品监督机制尚未完善,至今国家尚未出台可供消防监督人员查询的消防产品完整目录,网上查询也尚未完善,许多销售单位便会以次充好,蒙蔽消费者。 另一方面,消防监督人员对消防应急灯具的新标准及其他有关规范理解不深、贯彻不到位、执行不严格,导致不符合现行生产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并被大量使用,在消防监督检查中也未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发现、指正,使得在前面所述的几个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的改善。 再一方面,国家对消防应急灯具设计、安装、验收阶段尚无相应的分规范。仅仅是在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等主规范中对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做出了一些规定。不难发现这些规定还缺乏具体化和可操作性。使得消防应急灯具的性能在工程设计、安装、验收和使用这几个环节中无法得到保证。 2、从产品本身来说,国内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种类单一,导致多数消防应急灯具使用单位不能进行合理选型。 现在国际通用的消防应急灯具按照供电方式和控制方式一般可以分为以下七种类型: (1)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 (2)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 (3)集中电源独立控制型; (4)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 (5)子母电源独立控制型; (6)子母电集中立控制型; (7)子母电源子母控制型; 但我国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形式却比较单一。目前国内产品以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为主。据统计,这类产品在国内产品总量中占80%左右。而这类产品在使用中由于其具备"独立"的特性,尤其在大型工程中更是突显出其点多面广的特性,使得这类产品的维护保养很不方便,而且工作量大,安全性能也相对较差。发达国家在大工程中已经广泛使用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而这种新产品在我国仅有十几家企业生产,产品数量仅占国内该产品生产总量的百分之十几,供不应求。自带电源集中控制型、子母电源独立控制型、子母电源集中控制型和子母电源子母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在我国尚无成熟产品,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我国消防应急灯具市场的现状,使得许多使用设计、使用单位不得不接受传统的自带电源独立控制型应急灯具。由此可见,产品结构不合理问题导致很多单位不能根据本单位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型,给以后的使用留下了先天性隐患。 3、低位应急照明安装技术没有得到广泛应用。 低位应急照明技术是指在靠近地面或地面高度上提供疏散应急照明的一项新的安装应用技术,与传统的高位(架空)安装技术相比,它具有非凡的优点和独到之处。普遍认为,低位应急照明安装技术的好处,不仅是它的低维护、低成本和经济有效的优点,更重要的是它的长期安全和可靠的优点。 传统的高位应急照明安装技术常用于有较高顶棚的较大空间、疏散走道的顶棚下方或墙壁距地面有一人高度的位置处,一般采用传统的持续型应急照明灯具和8瓦充电应急标志灯具。 然而,在更多的情况下,高位应急照明系统提供的照度往往不如低位应急照明系统。原因是火灾情况下,越靠近地面处,烟越少,氧气越多,便于人的自然疏散反应,即弯腰或匍匐行动;另一方面,低位应急照明系统采用能发出穿透烟的强光的发光二极管光源、标准的白炽灯模块和高亮度模块,可产生理想的局部高照度,使疏散人员更轻易识别疏散走道,迅速而安全地找到最终出口。所以,低位照明在火灾和其它应急情况下对于人的安全疏散十分重要。笔者在对所辖市区及各区县所有消防部门把握的1300多个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办公楼进行调查后发现,几乎没有单位选用低位应急照明系统。笔者觉得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三个。一是现行的《建规》、《高规》中,对低位应急照明系统和高位应急照明系统设计安装适用场所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低位应急照明技术本身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广泛推广,包括设计和建设单位对此项技术都不是很了解;三是国内低位应急照明产品生产厂家较少,产品没有得到广泛推广和普及。 据有关资料介绍,低位应急照明技术在美国已经被广泛采用。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曾出版低位安装的导向走道标志系统的标准,在欧洲,低位应急照明或低位应急标志与高位应急照明的复合在各个公共建筑中的应用十分普遍,并在着手制订消防低位应急照明技术标准。所以在这方面我们国家已经明显落后于国外了。 综上所述,可见消防应急灯具作为火灾时人员疏散和消防人员进入室内展开灭火战斗的必备设施,在我国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三、解决目前消防应急灯具存在问题的对策。 1、完善制度及规范。 在保证现有国家标准严格执行的前提下,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消防应急灯具的设计、选型、安装和使用方面的消防分规范,进一步强化技术要求,对《建规》、《高规》等主规范形成补充,以便对消防应急灯具生产、设计、安装和使用单位的行为形成有效的约束。 2、完善消防产品监督机制。 可充分利用宣传媒介、内部资料《消防动态》、消防技术杂志、网络等媒体的优势,及时公布各类消防产品的检测情况,尽快完善网上全国上市消防产品实时查询系统的研发。让设计、使用单位在选型、设计时有纲可查,消防监督人员在监督时有据可依。 3、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 国家要鼓励消防应急灯具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广新技术,增加产品种类,提供给使用单位更广泛的选择空间。 4、加强培训。 一方面要加强对工程电气设计人员和消防监督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术水平,在工程设计和设计审核的源头就能把住关,杜绝设计选型及其他的错误。另一方面要加强对使用单位有关消防治理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让其把握消防应急灯具的规范要求及保养知识。